《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审查的内容以及不予批准的情形做了原则规定:
第九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效果评估,发现行政审批局项目环评审批能力不足、质量难以把关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议。
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已失效)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已失效)
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已失效)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已失效)
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8个省级环境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项目目录(2024-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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