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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取水许可审查审批问题官方答复

2025-05-09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如何进行取水许可审查审批,针对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涉及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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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吗?

答:不是。《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一般是指工程试运行期间的设备运行情况、取用水情况等,不能由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替代。取水许可发证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现场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是否与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一致,试运行期间的取用水情况、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节水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取退水监测情况等是否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一致;经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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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取水许可现场核验是否需要检查工程的生态基流保障设施建设情况?生态基流保障设施未建成之前是否能发放取水许可证?环评手续是否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答: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的下泄流量应当符合最小下泄流量要求和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对于河道内取水工程应建设下泄流量泄放设施,并应当开展取水许可现场核验,泄放设施建成之前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环评手续不作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二者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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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中规定的“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原先已经获得过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吗?未批先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属是否属于此范围?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是指已经获得取水许可合法手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于未批先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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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电子证照系统内,针对延续取水许可情况,是沿用原先的取水证号,还是按照新的证号核发取水许可证?

答:取水许可证纸质证办理延续时,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将根据水利行业标准《电子证照 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2)规定的编号规则,自动生成该证的唯一编号,原来纸质证的取水证号应纪录在电子证照附表“取水许可证管理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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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六)款中规定“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中取水申请批准包含取水许可延续吗?

答:《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中取水申请,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申请。对位于地下水超采地区,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延续取水申请时,有关单位应结合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编制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统筹确定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清单,列为退出类应按规定时限退出;列为整改类的应按照超载治理方案要求,从严核定取水许可期限和取水量,按要求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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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申请人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时是否需要提供延续评估报告?审批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延续评估报告是否合理?

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时,取水单位或个人一般不需要提交延续评估报告,具体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咨询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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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取水许可延续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组织现场核查是否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办理取用水户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对批准的取水量与实际用水量、节水水平与取用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进行全面评估,核定取用水户延续取水许可水量。在用水评估过程中,如确有需要,审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赴现场复核取用水户的真实取水情况,再进行综合研判,确定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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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申请取水许可延续,为什么要专家评审?如果专家评审的时间没有在企业取水许可证到期之前完成,那企业算无证取水吗?如果企业继续用水会产生罚款吗?

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估,取水审批机关可以自行评估或视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应该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评估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如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同样应该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评审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如果取水单位或个人没有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导致有效期届满前取水审批机关无法完成评估或专家评审工作,则其取水许可证失效;如果取水单位或个人继续取水,应视为无证取水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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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取水许可证延续换发当中,若用水户近几年实际取水量远小于批复水量,审批机关在办理延续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核减水量?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在办理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对于取水单位近年来实际用水量远小于批复水量,是否需要调减审批水量,应结合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单位设计及实际生产规模及现状用水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取水许可审批把关不严、许可水量明显不合理、许可水量过大的,应予调减;对于取水单位设计规模、投产规模变化较大,实际生产规模大幅减少、用水需求下降,或取水单位用水水平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需求的,应予调减;对于因取水单位实施节水改造,大幅提高用水效率导致实际用水量减少的,一般不予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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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已超期半个月,还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取水许可延续?如不能,是否按照新申请取水许可手续进行办理?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申请的,仍继续取水的,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重新申请办理取水手续。如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水源、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以及取退水影响等未发生变化,且区域水资源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简化材料要求,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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