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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这3类违规操作,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2025-05-19

Q:

某机械加工厂持证排污,但因设备故障导致废气排放超标2倍,是否需承担责任?

A: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该机械加工厂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Q:

某电镀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未在平台公开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数据,应如何处理?

A: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该电镀企业应当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如果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Q:

某水泥厂为节省成本,私自停用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有何后果?

A: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该水泥厂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如若私自停用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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