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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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排污许可里面的规模化养殖,这个规模如何界定?
回复:您好!您反映的畜禽养殖排污许可的规模化养殖如何界定问题已收悉。我局环评处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应按照《天津市畜牧条例(2019年版)》确定是否为规模化养殖。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天津市畜牧条例
(2009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章养殖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猪存栏三百头以上;
(二)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
(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
(四)羊存栏五百只以上;
(五)兔存栏三千只以上;
(六)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予以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