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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指南!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流程+材料清单,建议收藏!

2025-07-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程序因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地区政策及具体管理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但整体遵循“企业申报—部门受理—技术评估(如需)—审查决定—批后监管”的流程。以下为通用审批程序,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为例说明: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环评文件类型

建设单位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断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如化工、石化、冶金、火电、垃圾焚烧、大型水利工程等);

  • 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如一般制造业、小型基础设施等);

  • 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无需开展评价的项目(如餐饮、零售等),直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系统填报备案(无需审批)。

(2)委托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现改为“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的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编制过程中需:

  • 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现状监测;
  • 分析项目与产业政策、环保规划的符合性;
  • 预测项目对大气、水、声、生态等环境要素的影响;
  • 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如废气处理设施、废水达标排放方案、噪声隔声措施等)和生态保护对策。

(3)公众参与(针对报告书)

若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如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产生显著影响,需依法开展公众参与:

  • 公开环评文件全本(或简本)及公众意见表,通过网站、报纸、张贴公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纳入环评文件。

二、申请与受理阶段

(1)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在线审批平台(如“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提交以下材料(以报告书为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加盖公章);
  • 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公众参与说明,如需)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如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等);
  • 其他要求材料(如地方政府意见、敏感目标协调证明等,视地方规定)。

(2)形式审查与受理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有效、内容完整),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官网公示受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类型等);

  • 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 不予受理:项目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如属于禁止建设类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技术评估阶段(针对报告书或复杂报告表)

生态环境部门对需开展技术评估的项目(通常为环境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如省级环科院、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 评估内容:重点审核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数据真实性、分析方法科学性)、环境影响预测的准确性、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是否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等;

  • 评估方式:技术评估机构可能组织专家评审会(邀请行业专家、环保部门代表),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 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复杂项目可延长);

  • 评估意见: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书》,明确“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若需修改,建设单位需按意见补充完善环评文件,并重新提交。

四、审查与决定阶段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如有)或直接审查环评文件(报告表通常无需技术评估),作出审批决定:

  • 审查重点:

    • 项目与产业政策、环保规划的符合性;
    • 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及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 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可行(如占用生态红线区的替代方案);
    • 公众参与程序是否合规(针对报告书)。
  • 审批时限:

    • 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含技术评估时间);
    • 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 决定形式:

    • 批准: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明确项目环保要求,如排放标准、监测计划、验收要求等);

    • 不予批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如不符合环保政策、污染防治措施不可行等)。

五、批后管理阶段

(1)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结果(批复文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等)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批复要求:

  • 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 在项目建成调试前,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公开验收信息,并开展自主验收(不再强制要求环保部门验收,但需依法公开);
  • 运营期定期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

(3)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开展“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 核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 检查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 对违法项目依法查处(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等)。

补充说明:

  • 区域评估简化:部分产业园区已开展区域环评(如规划环评),入驻项目可共享区域评估成果,简化环评内容(如降低评价等级、免于重复现状监测);

  • 承诺制审批: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如低风险、工艺成熟的小型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签署承诺书后,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事后核查);

  • 跨区域项目:涉及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如流域治理、跨省输变电工程),需由共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协调相关地区协同审批。

以上流程为通用框架,具体操作需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最新指南为准(如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可能因地方政策调整)。

报批项目环评,通常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点击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

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应附相应的专题评价);
4.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
5.涉及“未批先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应附依法处罚到位的相关材料;
6.涉及新增国家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的应在环评审批前取得总量指标或提出减排措施。


申请受理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项目类型
建设地点区域
建设地址
建设内容规模
总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所占比例(%)
建设情况
开工时间
建设单位
负责人及电话
邮编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证书编号
编制经费(万元)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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