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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2025-07-17

1.宿州市新希望养殖家庭农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案

2.六安市安徽利达农牧科技公司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3.滁州市龙德生态种养殖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4.蚌埠市亿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超标排放养殖污水案

5.娄底市某农牧公司偷排养殖废水和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猪粪渣案

6.衡阳市某农牧公司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7.常德市石门县某种猪场未验先投案

详情如下。


1.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新希望养殖家庭农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7日,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灵璧县尹集镇新希望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为规模化养殖场,建有2栋养殖大棚,存栏蛋鸡约5000只,该农场将约5吨的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堆放在当地一处农田,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

查处情况

该农场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7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农场作出罚款6188元的处罚决定。该农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将露天堆放的养殖粪污清理至沉淀池内,并加强日常管理,实现养殖粪污规范化收集、贮存和处置。

案件启示

灵璧县作为皖北农业和畜禽养殖大县,通过依法查处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树立生态优先的理念,既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又推动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降低面源污染风险,对促进畜牧业绿色转型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具有示范意义。


2.六安市安徽利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8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安徽利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生猪14000头左右,因疏于管控,将4栋猪舍暂存池污水同时排放进入集污井,造成污水溢流至周边自然沟渠。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898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组织人员将外溢污水回抽至沼气池,利用厌氧发酵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现有集污井进行加高改造,有效提升集污井的容积,增强污水贮存能力,保障日常生产与应急状况下的污水暂存需求。

案件启示

针对部分畜禽养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帮扶指导养殖企业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算清“环境账”,建设并正常运行适配生产规模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将污染防治融入生产全流程,实现绿色转型、健康发展。


3.滁州市定远县龙德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规模化养殖场定远县龙德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该公司堆肥车间安装的一套生物滤塔除臭装置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该处生物滤塔除臭装置已毁损,不能开启运行,产生的恶臭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43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按整改要求对生物滤塔进行修复,并正常开启运行。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无人机巡查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优势,精准发现并依法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方污染物的行为,解决了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环境问题,同时也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切实履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科学管理。


4.蚌埠市五河县亿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超标排放养殖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五河县亿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南侧有一涵管正在排放有粪便臭味的灰黑色浑浊污水。经进一步调查,该合作社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生猪约1700头,建有3个化粪池,处理后的养殖污水用于农田灌溉。该合作社在进行沼液灌溉时管道破裂,导致处理后的养殖污水流入沟渠。经检测,流出的养殖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均超标。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合作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及时筑坝拦截沟渠污水,使用水泵回抽收集养殖污水并资源化利用,消除了环境污染。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定期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多渠道,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环境监管,主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5.娄底市某农牧公司偷排养殖废水和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猪粪渣案

基本案情

4月20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新化分局对新化县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规模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1.5万头,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废水处理站第一级沉淀池内设置有一个水泵,连接暗管将沉淀池未经完全处理的养殖废水引出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非该公司消纳土地)。二是该公司在养殖场周边的农田违规露天堆放了大量猪粪渣,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将养殖废水从沉淀池引出直接排放的行为和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猪粪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7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该公司以罚款48.27万元,该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目前已缴纳第一期罚款15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之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该公司已拆除所有暗管,将排放的废水抽回积粪池,对粪污浓度高的农田土壤进行清理,并升级改造污染防治设施。


6.衡阳市衡南县某农牧公司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

5月2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某农牧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农牧公司调查时存栏5万多头生猪,西侧下风向异味明显。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依据监测技术规范对该公司氨和硫化氢等无组织废气恶臭指标进行布点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西侧厂界外10米处,无组织排放的氨浓度最大值达3.73mg/m³,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1.49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5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该公司采取加大除臭剂喷洒频次、更换实心围挡、在氧化塘及应急池加装喷雾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监测显示,氨等无组织废气恶臭指标均已达标。


7.常德市石门县某种猪场未验先投案

基本案情

3月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县某种猪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种猪场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取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门县某种猪场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6000头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告知承诺制)》,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自主验收,即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活动。

查处情况

该种猪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实施“双罚制”,于2025年5月30日对该种猪场所属公司处以罚款46万元,对种猪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1.6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该种猪场已于2025年5月27日完成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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