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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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适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在环评报告中明确废气预处理工序并说明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活性炭及喷淋水更换、废活性炭处置等情况。
填报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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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在“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中的“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栏填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风量、活性炭类型、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量、活性炭碘值等参数,采用水帘机、喷淋塔等除渣、除雾的,还应明确喷淋水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水量等参数,同一治污设施仅需在表中填报一次上述内容,同时在附件中上传废气治理方案。 在排污登记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栏中,填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风量、活性炭类型、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量、活性炭碘值等信息;采用水帘机、喷淋塔等除渣、除雾的,还应明确喷淋水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水量等参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中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活性炭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活性炭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活性炭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储存、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在填报执行报告年报时,应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模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报中,填报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