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大学科技园北区
联系人:刘总
服务热线:15666662110
1.双流区路某等人逃避监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
2.大邑县某科技公司涉嫌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污染环境案
3.青羊区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案
5.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案
6.某酒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政处罚案
7.某药物研发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不予处罚案
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5日,接群众投诉后,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投诉人反映的某电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电站内有一个镀镍作坊,经营者为路某。该镀镍作坊配套建有多个镀镍槽,车间内堆放有待镀镍原材料及成品,有近期生产使用的痕迹,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有两个孔洞安装了白色塑料管直通墙外的老沙子沟,一个孔洞位于南头车间后门正下方(以下简称1号暗管),另一个孔洞正对镀镍槽(以下简称2号暗管)。其中1号暗管在墙外末端地面处未见排入老沙子沟的水流痕迹,2号暗管在墙外末端出口留存明显水流痕迹,同时形成水流侵蚀坑,两个孔洞附近地面均有积水。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双流监测站对两个孔洞附近地面的积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号暗管旁积水总镍含量为7.61mg/L,2号暗管旁积水总镍含量为15.7mg/L。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作坊1、2号暗管末端的土壤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1号暗管末端土壤镍含量为588mg/kg,2号暗管末端土壤镍含量为885mg/kg,远高于对照点土壤镍含量(39 mg/kg)。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的规定,路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的污染环境罪。2024年10月11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4月23日,经人民法院审判,路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电镀车间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大邑监测站现场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中总铬为5.95mg/L、六价铬为2.37mg/L,其中总铬超标4.95倍,六价铬超标10.85倍。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3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11日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成都市青羊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某公司通过网上或者线下联系需要做环评的企业,承诺短时间、高效率、低费用,帮助有需求的公司出具合法的项目环评报告,并顺利通过上级行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在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上线罗某进行交易,并由罗某通过深圳某公司有资质人员出具相关环评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从中非法获利,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8日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4.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3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建有自动在线监测室,安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所需质控样未注明制备人员,所需试剂未注明制备人员、物质浓度等重要信息。 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9条第5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为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单位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理。 环境风险 质控样和试剂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因素。如果关键辅助材料的制备信息缺失,将无法验证其质量和有效性。即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其输出的数据也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甚至严重失真。此外,若未注明制备人员,一旦质控样或试剂出现问题,就无法追溯到具体责任人,导致质量管理链条断裂,难以开展有效的内部审查和改进。这种情况还可能为潜在的弄虚作假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使得通过伪造数据来规避监管成为可能。 案件启示 “信息不全=数据不可信” ,失去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智能化监管将沦为“空中楼阁”。本案中,看似是记录问题,实则是属于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易被质疑数据真实性。 执法人员提示大家,要加强对样品制备、监测、数据传输以及报告编制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具备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化为自身的责任与使命。 5.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7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实验室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已经取得了环评审批手续。 该实验室正在进行芯片开封实验,实验过程中使用丙酮、无水乙醇等试剂,产生废试剂等危险废物和实验室废气。需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废气处理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该单位实验室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和该实验室项目的负责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理。 环境风险 实验室使用的试剂很多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毒性,一旦发生事故,会直接威胁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若缺乏合格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废试剂、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可能被随意倾倒或不当存放,直接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甚至渗透进入水体,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破坏。同时,硫酸雾等废气在没有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直接排放,会形成酸雨,腐蚀建筑物,污染空气,对周边动植物及更广泛的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案件启示 本案对企业及负责人的“一案双罚”,体现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是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核心要求和不可逾越的底线。企业必须认识到,环保设施的建设绝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项”,而是项目合法运营、规避环境风险的必要前提。任何企图先上车后补票、或为了抢进度而牺牲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6.某酒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举报件后对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位于该单位2层楼顶平台安装有空调室外机和水泵,使用时产生噪声。对其噪声排放进行夜间噪声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的设备夜间运行噪声值为52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45分贝),超标7分贝,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理。 环境风险 在夜间城市背景噪声较低时,空调外机、水泵等固定噪声源的噪声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更为明显,破坏了区域声环境平衡。噪声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保障公民“安静权”的要求。若不加以管控,可能会引发周边居民的连锁投诉,进而扩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市民环保意识和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噪声投诉举报量持续居高。执法人员提示大家,环境保护是一个全面、系统且长期的任务,企业须将噪声防治纳入日常管理体系,从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到末端治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方位落实环保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7.某药物研发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6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应急局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某药物研发公司建有两间化学分析实验室,试验过程中主要产生乙腈废液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类。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查阅该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文件汇编也未发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相关内容。 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36条第2款、《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第1款及《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43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环境风险 乙腈是一种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化学品。如果随意倾倒或处置不当,它可能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甚至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从而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构成直接威胁。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绝非“管理瑕疵”,而是触发环境风险的关键漏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缺失意味着无法追溯危废从产生到贮存、转移和处置的全过程。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环境监管的难度,也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成本。 案件启示 该单位于次日完成整改建立了危废台账,且属于初次违法,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没有对环境造成实害后果。对于初次、非恶意、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同时加以批评教育、指导改正,更能达到引导当事人认识错误、自觉守法的效果。同时,不予处罚为当事人提供了宝贵的“容错”空间,鼓励其主动纠正,避免因小错影响经营信心和活力,有利于营造更加宽松、包容、可预期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