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5666662110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大学科技园北区

联系人:刘总

服务热线:15666662110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关于地下水自行监测建井深度要求的回复

2025-11-06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在建井的时候,已经打到地下30米深的位置还没出水,是否一定要打到出水为止?如若建井范围内都是这种情况,地下水自行监测怎么开展?


您好,回复如下: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相关技术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建井深度要求

依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第5.2.1.3条规定:“根据地勘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域,可不进行相应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

同时,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第5.3.2条要求:“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

因此,若经调查确认该区域地下水埋深过大,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则不具备设置常规地下水采样井的条件,无需继续盲目钻探至出水。

二、地下水自行监测开展要求

在此情况下,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应调整如下:

重点转向土壤监测:应将监测重点集中于土壤环境。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第5.2.2条要求,在各类重点设施设备周边,特别是隐蔽性重点设施周边,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以评估污染物在包气带(非饱和带)中的迁移情况,从而间接判断对地下水的潜在风险。

开展水文地质条件论证:企业应在监测方案中提供详尽的地勘资料或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充分论证该区域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客观情况,并予以明确说明。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完善地下水自行监测的资料留存与说明工作,确保监测工作合规、有效。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官方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All Rsssts Resved

备案号:鲁ICP备2023020500号-1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