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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考核要求及常见问题

2025-11-25

一、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法律依据

固废法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固废法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评估标准及内容

评估内容1: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一)评估要点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2)危险废物种类识别齐全且代码填写正确。

3)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准确,且提出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4)危险废物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5)危险废物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二)补充说明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通过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有遗留贮存量或当年计划贮存的,还应填写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

(三)常见问题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描述不清晰。

2)危险废物种类填写不全或代码识别错误。

3)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差距较大,且未提出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4)危险废物危害特性描述不准确,且未提出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5)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措施描述不清晰。

6)管理计划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不准确。

7)危险废物种类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评估内容2: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1. 评估要点

管理计划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并可提供备案证明材料。

2. 补充说明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变更情况不限于危废种类变化、代码变化、产生量变化、转移单位变化等相关内容。

3. 常见问题

管理计划未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有变更未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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