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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淄环发〔202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25〕18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作出优化调整,形成了《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各单位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各项具体工作,指导企业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障本辖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本通知印发前,按照原审批权限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受理单位继续完成审批工作。本通知印发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由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审核发现对环境质量改善有较大不良影响、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可申请市级技术指导;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审核发现对环境质量有较小影响的,可委托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审批的具体工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淄环发〔2021〕7号)同时废止。之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后,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5年本)
一、选址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且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下列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一)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二)涉一类重金属项目。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四)废轮胎(不含再生油项目)及其他含化工工艺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除采选、冶炼外的其他项目。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五、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