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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5起畜禽养殖业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2025-05-27

伴随着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畜禽粪便和污水等废弃物的产生量也随之增长,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增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任重道远。推动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机制、促进种养平衡、引导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变“污”为“宝”等手段迫在眉睫,同时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不规范处置,导致的污染问题时有发生,对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提升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辽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锚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9000余人次,检查畜禽规模养殖企业3296家,已依法对117家畜禽规模养殖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另有21起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正在深入调查处理中。下一步,辽宁全省将持续强化执法监管效能,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执法监管专项行动,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近日公开曝光第一批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案例1: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第二种鸡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建有鸡舍24栋、鸡粪暂存池2个,现存栏种蛋鸡690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东侧锅炉房内建有2台4吨生物质锅炉,场区西侧锅炉房内有1台3吨生物质锅炉,上述3台锅炉均投入使用且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案例2:康平县某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康平县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场区内建有8栋鸡舍及两个有“三防”措施的粪污处理池,现养殖肉鸡6万只,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为清理鸡舍,将鸡舍内的粪污直接排入鸡舍东侧一处自然坑内,排放的粪污约10立方米。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进行裁量,鉴于该单位已将外排的粪污清理完毕,且积极配合生态修复评估,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故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案例3:庄河市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粪污案

案情简介: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的大连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从事白羽鸡养殖,共建有16栋鸡舍,现存栏白羽鸡约50万羽。该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验收手续。检查发现该厂区南侧的粪水收集池有粪水流出,未及时收集处置。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进行裁量,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伍万元整。


案例4:岫岩满族自治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建有8栋鸡舍、3台生物质锅炉和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肉鸡年出栏量约40万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上述建设内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5:辽阳市太子河区某畜牧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处置粪污案

案情简介: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某规模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肉牛养殖,共建有牛舍2栋,现存栏肉牛430头。该养殖场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检查时发现在养牛过程中的粪污废水未收集、处理直接渗漏到两个牛棚中间过道土地上,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未及时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细化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进行裁量,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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