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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市樟树市政府网信息,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近日对江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江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燃烧后的生物质颗粒炉渣填埋在你单位五金仓库南面的未硬化杂草地中,且未采取任何遮盖和防渗漏措施。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后应当委托当地环保公司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你单位送达《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二、处罚内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通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处壹拾万元(¥ 100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