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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园区规划环评应作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分析项目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未开展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一、园区规划环评过期后应如何处理,是重新报批规划环评还是修编?规划环评已过期的园区还能引进新的建设项目么?还能批项目环评么?
二、园区规划环评仍有效,但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或者未投入运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批项目环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答复: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评价时限与对应的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时限一致。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应修订规划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后续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提供规划环评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要求,若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或者未投入运行的情况下,项目环评可先行审批,但配套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项目方可投产。或新引进建设项目自行建设配套污水处理厂,通过园区统一污水排口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