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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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接到一个项目,该项目使用蒸汽发生器提供热能,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鉴于此,有以下疑问请给予解惑: 1.该项目已经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上写明使用环保型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请问按照备案证,是否可以认为蒸汽发生器不属于锅炉范畴; 2.若蒸汽发生器属于锅炉,该项目蒸汽发生器规模为1t/h,请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66-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 3.项目所属行业并非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在使用淘汰类设备时是否可以办理环保手续? 回复内容: 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三类淘汰类中的落后产品。产业政策的确定属于产业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建议向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回复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